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狗买卖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显示,原告肖某作为买方,在被告郭某经营的宠物店内购买了一只宠物狗。然而,仅过了三天,这只宠物狗就被诊断出感染了细小病毒,并在救治后不幸离世。为此,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退还购犬款及相关费用,并依据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肖某主张,宠物狗在购买后的第三天便出现症状,第五天被检测出细小病毒,这足以证明宠物狗在出售前已携带病毒。同时,由于郭某未能提供疫苗接种证明,且店内其他宠物也存在问题,肖某怀疑郭某存在欺诈行为。郭某则对此表示否认,他坚称出售的宠物狗在检测时结果为阴性,并认为宠物狗在售出时并无问题。对于肖某的诉求,郭某仅同意支付200元作为丧葬费。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买卖关系已然成立。郭某作为卖方,应确保出售的宠物狗健康无瑕疵。然而,郭某未能提供宠物狗的检疫合格证明,且无法证明病毒感染系肖某所致。尽管宠物狗在出售时细小病毒检测为阴性,但考虑到病毒的潜伏期,法院认定宠物狗在所有权转移前已存在瑕疵。因此,郭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宠物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也注意到,肖某在购买宠物狗时并未充分了解宠物狗的健康状况,且在宠物狗出现病症后未能及时带至郭某处检查治疗,因此肖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宠物狗的治疗情况,法院最终裁定郭某承担70%的责任,肖某承担30%的责任。肖某的损失包括购犬款、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共计5675.71元,郭某应赔偿其中的3973元。至于肖某提出的三倍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郭某在出售时已表示如有病状可带回治疗,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予支持。最终,郭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某共计3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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