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19年4月23日生产,与次年的4月22日哺乳期结束,但是在产假结束后,王某返岗后接到公司的通知,因王某产假期间工作位置已经招聘了新员工,为其提供了三个岗位选择,之后王某拒绝调岗,此后长宏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此,王某不服公司的安排,把长宏公司一纸告到了法院,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又提起了诉讼,二审判决结法院认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终改判长宏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380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一般情况下,女员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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