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太子前,先赐死其生母。这种残忍的传位方式,史学界称之为“立子杀母”或者“子贵母死”。开此先河的,是汉武帝;形成制度的,却是拓跋氏。汉武帝“立子杀母”,在西汉仅此一例;而拓跋氏的“子贵母死”,却在北魏沿袭成势。
翻开《魏书·皇后传》,关于“子贵母死”的记载,让人触目惊心: “道武宣穆皇后刘氏,后生明元……后以旧法薨;明元密皇后杜氏,……生太武……泰常五年薨;太武敬哀皇后贺氏,……生景穆,神麚元年薨;景穆恭皇后郁久闾氏,……生文成皇帝而薨;文成元皇后李氏,生献文,……依故事……薨;献文思皇后李氏,……生孝文帝,皇兴三年薨;孝文贞皇后林氏,生皇子恂……后依旧制薨;孝文文昭皇后高氏,后生宣武……暴薨”。
这份死亡名单中,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文成元皇后李氏,可以称“依故事”死;孝文贞皇后林氏,可以称“依旧制”死;而排在最前面的刘氏,为什么也称“以旧法”死?带着这份疑惑,笔者仔细翻阅了《魏书·序记》,既没有发现这种“故事”的明确记载,也没有找到此类“旧法”的杀人事件。这就说明,北魏“子贵母死”制度的制定者,就是开国皇帝拓跋珪;而拓跋嗣的生母刘氏,无疑是这种皇位传承方式的第一个牺牲品。那么,北魏“子贵母死”制度是怎么产生的?拓跋珪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残忍的制度呢?
普遍认为,拓跋珪是在学习汉武帝,其实不然。众所周知,“主少母壮”和“女主颛恣乱国家”,是汉武帝“立子杀母”的主要原因。其中,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病症。当时,刘弗陵只有七岁,尚在冲龄;其生母二十六岁,青春年少;汉武帝六十九岁,风烛残年。汉武帝自知时日不多,赐死钩戈夫人正是为了防止其成为吕后第二。相比之下,北魏刘氏死时,拓跋珪三十九岁,正值壮年;拓跋嗣十六岁,血气方刚,且北方游牧民族男子成熟较早,拓跋珪十六岁时就已经建国创业。再者,拓跋珪之死纯属意外,如果不是非正常死亡,他完全能够再活个十年八年,拓跋嗣也会变得更加成熟稳重。可见,“子贵母死”决不是对“立子杀母”的简单模仿。笔者认为,北魏“子贵母死”制度的产生,幕后另有重大隐情。
北魏建国前,拓跋鲜卑还处在氏族公社解体时期。《魏书·序记》把妇人比作“天女”,以及“诘汾皇帝无妇家,力微皇帝无舅家”的谚语,说明父系氏族社会时,妇女地位还相当高;而“昭成……议不决。后闻之……乃止”和“平文崩,后摄国事,时人谓之女国。后性猛妒忌,平文之崩,后所为也”,则反映了当时的妇女既干预朝政,也专权弄权。再者,作为东胡的一支,鲜卑人的血管里,难免携带着“先母而后父”和“怒则杀其父兄而终不害母”的基因。北魏要成为专制帝国,实现“父子家天下”,就必须要对阻碍封建化进程的落后习俗,尤其是对根深蒂固的“母权制”进行血腥变革。笔者认为,拓跋珪通过赐死刘氏,使拓跋嗣摆脱母权干扰,成为独裁皇帝,是形成“子贵母死”制度的根本原因。
除了历史遗留问题,现实情形也让拓跋珪感到忧心。拓跋部能够复国,北魏能由弱变强,除了母族贺兰部的鼎立相助,还得益于妻族独孤部的大力扶持。然而,随着敌对政权一个个的被征服,随着北魏国势的日渐强盛,对中原历史颇有研究的拓跋珪,敏锐地嗅到了外戚势力对北魏的潜在威胁。拓跋珪是政治家,是开国皇帝,而且受过灭国之苦,为了保住这份失而复得的基业,他必须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拓跋嗣一旦继承皇位,其生母刘氏,这个来自独孤部的皇太后,就可能成为独孤部外戚染指北魏皇权的桥梁纽带,那么,王莽篡汉的历史悲剧就会在北魏再度上演。笔者认为,拓跋珪通过赐死刘氏,达到离散外戚部落、杜绝外戚介入、防止皇权旁落的连环目的,也是产生“子贵母死”制度的重要原因。
当然,如果北魏没有妇人的坐镇,这种来自“外家”的威胁也就不会存在。在历代皇帝中,有拓跋珪这种独特视角和忧患意识的,实不多见。为了让制度顺利实行,为了消除妇人干权,拓跋珪需要一种无形而又高压的力量,来堵住悠悠之口。于是,他谎称拓跋部有“后宫产子将为储贰,其母皆赐死”的祖制,将刘氏“以旧法”处死。《魏书·太宗纪》记载了拓跋珪对儿子的教诲:“昔汉武帝将立其子而杀其母,不令妇人参与国政,使外家为乱。汝将继统,故吾远同汉武,为长久之计。”既然“子贵母死”不同于“立子杀母”,拓跋珪为什么又要搬出汉武帝呢?笔者认为,北魏正倾心汉化,拓跋珪“远同汉武”,就把表似神非的两种概念钩挂在一起,从而为“子贵母死”披上了一件合乎礼法的外衣。
在“子贵母死”的阴影下,到了元恪时期,竟然出现了“椒掖之中,以国旧制,相与祈祝,皆愿生诸王、公主,不愿生太子”(《魏书·皇后传》)的局面,堕胎现象也屡见不鲜。再者,皇后高氏“性妒忌,宫人希得进御”,元恪面临着绝后的政治危机。后来,胡氏不惧“子生身死”,艰难地为元恪生下了元诩这根独苗,因功“进为充华嫔”。为皇统大计,元恪废除了“子贵母死”制度。始于天赐六年(409),止于延昌元年(512),“子贵母死”在北魏沿袭七代,历经百年,见证了拓跋鲜卑的兴衰。这一制度,是氏族社会碰撞封建专制的产物,是北魏推进制度转型的催化剂,所以,它只是一时的权宜之举。它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妇人干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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