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早从周朝开始就已经征收“房产税”,古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财产。当时汉武帝开征这一税种的目的是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执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国的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税。南宋朝廷为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税。
元代的房产税称为“产钱”,按房产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
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地区叫“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房产税——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经费,租界征收称为“房捐”的房产税。太平天国也征过房捐,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税3文,江苏常熟每日每间为7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办法征房产税,“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还未开征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1912年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征收房产税,但名称各异,有的叫“市政总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铺捐”。
直到1915年房产税才统一称为“房税”。其征收标准:商业用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5%征收。
当代房产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房地产税,在“文革”期间各省先后停征,其中浙江省是全国较早停征的省份。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对企业房地产和居民出租房征收房产税,以便抑制房地产投机,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对居民拥有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国外的房产税——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并且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5%,其中美国财产税收入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于房地产税。
在税制设置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如意大利规定房产税税率为0。4~0。7%,在这一幅度内,由各地自行选择。首都罗马市规定: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者,自住房,税率为0。49%;出租房,税率为0。55%;闲置住房,税率为0。7%。对自住房,除了适用较低税率外,还可以享受20万里拉的减免。开发商竣工而未售出的房子,也要征税,在三年内可以按最低税率0。4%征收。意大利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调节住房,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抑制空闲住房。
在美国,由于房产税主要用于地方居民福利和教育,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收税主体是基层的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比例为:郡税占七分之一,市税占七分之一,学区税占七分之五。美国大部分地区房产税征收税率掌握在0。8%~3%之间,平均税率在1。5%左右。
现今,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许多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屋买卖加以调控,如德国要征收三种税:一是1。5%的不动产税,二是3。5%的交易税(相当于中国的营业税),三是15%的差价盈利税(即中国的20%的所得税)。近几年德国物价每年上升2%,房价只上升1%,说明房价在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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