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早从周朝开始就已经征收“房产税”,古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财产。当时汉武帝开征这一税种的目的是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执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国的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税。南宋朝廷为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税。
元代的房产税称为“产钱”,按房产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
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地区叫“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房产税——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经费,租界征收称为“房捐”的房产税。太平天国也征过房捐,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税3文,江苏常熟每日每间为7文。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办法征房产税,“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还未开征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1912年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征收房产税,但名称各异,有的叫“市政总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铺捐”。直到1915年房产税才统一称为“房税”。其征收标准:商业用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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