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出生公证,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8、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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