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双方的抚养条件,原则上较小的子女归女方,但如子女与一方形成稳定的成长环境,则归此一方。
矛盾2:在双方都不要(他说给你我不要,女方说我不要你养)怎么处理
:参照上一条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要还是不要,这是一个问题。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iton.
不是归谁的问题,而是适合谁来抚养这个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的义务的。
原则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双方都想要,原则上条件好的一方应得监护权,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存空间.子女也可选择,太小了就不用选了
双方都不想要...娃娃命苦哦,看哪个跑的快吧~~~(我本不该这样说,但社会就是如此.是我的话狠不下这个心)
当然,如果还有其它问题,比如男方有意隐瞒已婚的,原配要起诉老公重婚的,那就是属于个案,不是一两句说的清的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并偏向女方的原则.
孩子两岁以下,肯定给女方,如果孩子已到十岁,比较注重孩子的意见.
没有实际抚养的给予抚养费.
实际中给女方的可能性都较大.
不论要或是抢着要,到了法庭上,如果协商不成,判决的时候都会依孩子判给哪一方对孩子的将来更有利这一原则来判决的.如果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想法,那么会尊重孩子的意见.实践中,婴幼儿一般都是会判给女方的,这是从很多方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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