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认定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性质存在区别。虽然都是在微信平台操作,但是转账是借款,红包是赠予,判被告周先生还给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法官也提醒,在微信中不要轻易转账,防止被骗。刘女士表示,自己在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两人,认识不久后,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他借钱。
刘女士在2020年至2021年间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此后多次索要无果,周先生说涉案的款项是赠与不是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以红包和转账两种形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红包属于赠与行为,不需要周先生返还,但是刘女士转账的12900元是借款,柳先生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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