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利用好政策工具以便更好地发挥市场供求和关系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最新的通知。
通知明确已办理预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变更销售价格的企业在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调整价格申报之日起满30天内可变更,其余事项按公告规定没有发生改变。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去年11月9日发布的相关通知显示,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满360天才能上下浮动,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5%。如满180天可下浮调整,下浮调整幅度没有做出限制,以办理预售项目符合间隔时间要求的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上按规定幅度对未出售房价的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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