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案件进行二审开庭审理。罗传坤为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高家村的一养殖户,2019年8月8日,他与涪陵电力公司签订了《低压供电用电合同》。2021年7月5日晚,珍溪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发现电采集系统上罗传坤的电流采集数据为“0”,便将情况向供电所所长刘军汇报,刘军立即带人前往罗传坤家,发现他使用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进行窃电使用。随后第二天对罗传坤处于32万的罚款,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定为12万,罗传坤最后只得在处理单上签字,并表示一周后交钱。
一周以后,罗长坤前往珍溪供电所向刘军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的电费,在被刘军拒绝后,他从包内拿出预先放进去的折叠刀,朝刘军刺去,刘军胸腹部先后中20余刀,随后赶来的供电所职工周勇,徐忠林两人也接连被刺伤,罗传坤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向警方投案自首。
2022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传坤死刑,以盗窃罪判处罗长坤有期徒刑10个月和2000元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人民币2000元。罗传坤及其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刘军当时提出罗传坤盗电金额为20341.28元,但他们经过计算,实际盗电金额并没有那么多,只有723.58元,如果加上三倍的违约金,也只有2894.32元,并不构成盗窃罪,但供电所却开出32万元的天价罚款,超过正常的罚款标准才诱发了此命案,而罗长坤事后认识到错误并选择自首,虽然杀人行为可以谴责,但此案不适用立即执行死刑。公检方认为,罗传坤曾多次存在盗电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刘军给出的处罚属于工作瑕疵但并无过错。3月20日下午,法庭表示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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