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吃野味,5人非法捕捉了80多只麻雀,涉嫌犯罪。12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消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日前召开关于“麻雀”的特殊听证会,最终作出对5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2月30日《太原晚报》)
5人因为抓麻雀,自己也被抓,实在有些“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意思。如今,虽然他们最终未被判刑,教训却足够深刻,“麻雀抓不得”的动物保护常识更需要反复宣传。
麻雀的确是常见动物,过去是人们经常捕杀的对象,甚至是很多人儿时练弹弓的主要目标。上世纪50年代,麻雀还因为祸害庄家被列为“四害”之一,捕杀麻雀也可视作是在为保护生产做好事。然而,几十年过去,麻雀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在2000年8月1日,麻雀便入选了原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三有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和濒危物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捉野生动物。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捕捉麻雀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意味着,捕捉麻雀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就构成了情节严重,所以这5人的确涉嫌犯罪。倘若数量极大或以此牟利,则很可能被判处实刑。
“不知者不怪”是朴素的道德观念,但法不容情,最好的做法是通过事先宣传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类似“麻雀属于野生保护动物”这样挑战人们固有认知的常识,亟须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应通过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让公众知法守法,自觉树立良好意识与习惯,远离法律红线。这样既能够减少违法行为发生,更好地保护动物和生态环境,也能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通过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落在了实处,保护生态的理念也当通过一个个案例深入人心,为共建美好家园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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