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应按规定完成主修与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总学分,通过选课,参加考试取得成绩。
1、学生在报名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以前,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与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课程相同者,可以在正式修读第二专业后提出申请,接受院系经审定同意后,可以承认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并在第二专业成绩单中予以记载;
2、主修课程学分转换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8学分;
3、学生开始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以后,修读主修专业的与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同名称课程,不能记录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成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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