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鹤地水库(保护鹤地水库 实现有法可依)
4月26日,湛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市出台的首部水库水质保护实体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我市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鹤地水库的保护和发展也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从七个方面对鹤地水库水源地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提出以禁止和限制各类行为为重点的保护措施及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七方面的问题:(一)确定适用范围。由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部分在广西、广东茂名市境内,为确保条例的可执行性,《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二)建立协作保护机制。鹤地水库跨两省三市四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需要玉林、茂名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玉林市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九洲江—鹤地水库流域水质保护协作机制,依法开展环境监测、预警、执法、应急、纠纷解决等合作。(三)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为保障库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法典的相关原则,《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补偿资金用于因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济补偿。(四)增加了禁止行为及罚则。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严于上位法的禁止行为。考虑到水库网箱养殖的普遍性和其对水体造成的污染,《条例》规定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网箱养殖。鹤地水库存在非法采砂、围库筑塘、种植速生桉树、投料养殖等污染行为,鉴于上位法对上述污染行为尚无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禁止上述污染行为,并设定相应的罚则。(五)规范非规模畜禽养殖行为。由于上位法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养殖场、养殖小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行为没有规定,鹤地水库周边存在大量的非规模畜禽养殖,是影响鹤地水库水质的重要因素,为此,《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可以进行养殖活动,但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并设定相应的罚则。(六)统筹生活垃圾处理。红湖农场位于二级保护区内,其生活垃圾依法不能填埋、不能堆放,又由于红湖农场属于广东农垦下属企业,其生活垃圾未纳入廉江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统一处理,严重影响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条例》规定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角镇、河唇镇、红湖农场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纳入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统一管理。(七)明确委托执法和授权执法。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率,《条例》将自设的处罚权授予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行使,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鹤地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条例》不仅为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也为我市今后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地方立法,用立法的形式守护好湛江的“绿水青山”,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开了一个好头,为推进我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湛江具有现实促进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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