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
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 诉被告 的 纠纷一案,由于以下的原因: 。
现原告(申请人)依据以上情况,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缓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望人民法院批准为盼。
附证明材料:
原告(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
减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 诉被告 的 纠纷一案,由于以下的原因: 。
现原告(申请人)依据以上情况,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减交本案部分案件受理费(申请减交金额为: 元),望人民法院批准为盼。
附证明材料:
原告(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
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 诉被告 的 纠纷一案,由于以下原因: 。
现原告(申请人)依据以上情况,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免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望人民法院批准为盼。
附证明材料:
原告(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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