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法
款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防和征兵方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征兵法 。
款二 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具有征兵条件的公民应当接受国家安排,作国家定义的义务兵役。
款三 具有征兵条件的公民,应当按时参加征兵登记,未及时参加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款四 国家规定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公民,有条件参加兵役;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款五 公民接受征兵编号,未按时出编者,一律按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款六 征兵过程中,容许有些公民申请医疗及其他特殊条件的豁免。
款七 国家保证兵役的人身安全及家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有侵害,应当按法律追究。
款八 遵守本征兵法的公民,应当受到国家最大的尊重和保护。
款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国防和征兵的其他规定,依法另有规定。
款十 本征兵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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