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向工程以合法获得软件为前提条件,只能由合法使用人进行。
实施反向工程的对象必须合法,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软件,随后再行复制、转换仍为合法,则犹如承认毒树之果无毒,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就毫无依托了。因此,在反向工程行为的对象上必须以合法获得为基础;在反向工程行为的主体上则必须是软件的合法使用者才能进行。
2.反向工程不以获取兼容信息为唯一目的。
只要是软件的合法使用者,就有权对其合法使用的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并且不应当限制反向工程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换言之,即使是非个或者商业性的反向工程作为一种合理使用软件的手段都应当得到许可,反向工程在目的上不应局限于软件兼容这一狭窄范围之内。
3.通过反向工程所形成的作品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除外。
虽然,对反向工程行为的目的不作特别的限制,但对反向工程行为的结果,则应该严格加以管制:不得擅自用于营利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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